香港的稅務協定,尤其是雙重課稅協定(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s, DTAs),在國際金融與稅務領域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這些協定不僅有助於界定稅收權利、防止逃稅與雙重課稅,亦對個人與企業在跨境交易中的稅務安排產生深遠影響。
本文將為您詳盡解析雙重課稅協定的定義、受惠對象、協定內容及香港目前的稅務協定網絡,幫助您了解如何善用這些機制,提升稅務效率與營運信心。
本文內容提要:
雙重課稅是什麼?
「雙重課稅」是指同一筆收入在兩個不同司法管轄區同時被課稅,通常發生在來源地國家與居住地國家對同一納稅人擁有課稅權時,稱為「來源-居住衝突」。
香港採取地域來源課稅制度,一般僅對源自香港的利潤徵稅,源自海外的收入通常不會被徵稅。然而,自2023年1月起,香港實施「外來收入免稅制度」,部分國外被動收入如不符合經濟實質要求,仍可能被課徵利得稅,造成潛在的雙重課稅風險。
雙重課稅協定的定義與目的
雙重課稅協定是兩國政府簽署的正式協議,目的為:
- 防止同一收入在兩地被重複課稅
- 提供明確或優惠稅務待遇,鼓勵跨境投資與貿易
- 避免「雙重不課稅」與跨國避稅行為
多數協定內容參考 OECD《所得與資本稅模型協定》,最新版為2017年版本。
實例說明
一名英國居民投資瑞士公司,獲得的股息將被瑞士預扣35%稅款,同時也須在英國申報稅務。若英瑞之間簽有 DTA,瑞士可將預扣稅率降至15%,而英國則會提供稅收抵免,避免同一筆股息被雙重課稅。
誰可以從香港雙重課稅協定中受益?
以下人士與企業可從協定中受益:
1. 個人納稅人
在香港被視為「稅務居民」者,包括:
- 在港有永久住所或經常居所
- 該課稅年度逗留超過180天
- 或連續兩年中某一年逗留超過300天
2. 公司
被視為香港稅務居民的公司包括:
- 在香港註冊
- 或雖非本地註冊,但由香港控制與管理
香港稅務協定的主要內容
香港簽署的稅務協定一般涵蓋以下範疇:
- 協定範圍與適用稅項
- 常設機構(Permanent Establishment)定義
- 對以下收入的稅收安排:
- 股息、利息、權利金
- 就業收入、董事費
- 資本利得(如房地產或股份處分)
- 航空與航運收入
- 藝術家、運動員及學生的特殊條款
- 股息、利息、權利金
避免雙重課稅的方法
各協定提供不同的救濟方式,常見三種:
方法 | 說明 |
稅收抵免 | 將來源地已繳稅款抵減居住地的應繳稅款。 |
免稅處理 | 居住地對該筆國外收入完全免稅。 |
扣除減免 | 居住地在計算稅款時扣除來源地已繳稅額。 |
這些方法避免同一收入被課兩次稅,提升跨境營運的稅務透明度與預測性。
特定行業的雙重課稅安排
航空業
航空業因跨境營運頻繁,面臨較高雙重課稅風險。香港政府已在《民用航空協定》中納入稅務寬免條款,保障本地航空企業權益。
航運業
自1998年4月起,香港加入航運收入互惠豁免條文,若對方國家也提供類似條款,香港航運公司可享稅務豁免。此外,政府持續與其他地區磋商條文以擴大適用性。
沒有 DTA 會發生什麼事?
若香港與某國沒有簽訂 DTA:
- 該國可能對港人徵收高額預扣稅(如30%-35%)
- 居住地未必提供稅收抵免,導致稅上加稅
- 投資人須向來源地政府主動申請退稅,流程繁複
因此,擁有 DTA 可大幅減少稅務障礙,鼓勵跨境投資與貿易。
香港現行的稅務協定概況
截至目前,香港已與45個以上地區簽訂全面性雙重課稅協定,涵蓋廣泛的收入類型與稅收安排。這些協定為企業提供稅務確定性,提升香港作為國際商業與金融中心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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