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稅務協定或雙重課稅協定在國際金融和稅務領域中至關重要,對個人和企業都具有重大意義。
香港的雙重課稅協定提供多項好處,包括界定跨國貿易中各稅務管轄權的稅收權利、明確國外納稅的稅務責任、通過相互協議程序解決稅務爭議、給予稅收優惠,並在防止逃稅和雙重課稅方面扮演重要角色。
這篇文章概述了雙重課稅協定,顯示了它們在香港財政職責上的重要性及影響。
本文內容提要:
雙重課稅是什麼意思?
雙重課稅是指同一收入在兩個司法管轄區中被課稅:來源司法管轄區(收入來源地)和居住司法管轄區(納稅人居住地)。這稱為「來源-居住衝突」。
香港採用地區來源稅制度,意味著企業通常只需就在香港產生或源自香港的利潤繳納稅款。
若納稅人是國外稅務管轄區的居民並在香港賺取收入,可能會面臨雙重課稅。
請注意,自2023年1月1日香港實施外來收入免稅制度後,國外來源的被動收入可能在香港遭受利潤稅課徵,可能導致雙重課稅情況。
此外,香港特別行政區已與多個司法管轄區簽署雙重稅收協定,以避免雙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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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雙重課稅協定意味著什麼?
雙重課稅協定是兩國間的協議,旨在避免同一收入被重覆課稅。
這些協定作為規範,超越當地法律,重新定義國際經濟操作的財政責任,使其更加透明和公正。
雙重課稅協定等稅收協定有助於加強司法間的外交和經濟關係,同時也是防止稅務逃漏的重要工具。
誰可以從香港雙重課稅協定中受益?
雙重課稅的主要受益者是香港居民和公司。根據香港雙重課稅協定相關條款,如平分規則,備受雙重稅收的居民也可以適用於雙重課稅協定。
在香港及其他世界各地的稅務管轄區,有時會將同一個人視為稅務居民。例如,一個人在香港被視為「稅務居民」,如果他/她在香港有住處(如永久住所或經常居所),或者在該評稅年度內在香港逗留超過180天,或在兩個連續年度中有一年在香港逗留超過300天。
對於公司而言,如果它們在香港註冊,或者雖在香港以外註冊,但通常由香港內部控制或管理,則被視為在香港具有稅務居民資格。
香港的稅務條約通常包括哪些內容?
每一份由香港訂立的雙重課稅協定,雖各有其獨特之處,但均具有共同的特徵。這些特徵包括協定的範圍、涵蓋的稅項以及對於永久性機構的重要規定,後者對於決定企業利潤的課稅地點至為關鍵。
這些條約涵蓋了就業收入、股息、利息、版稅、企業營運利潤、董事費用,以及航空和航運公司的利潤。
他們還確定了從政府支付的收入、房地產收益以及股票出售所得的稅負負擔。
減少雙重課稅的方法
避免雙重課稅的救濟主要由各國的國內稅法或具體的雙重課稅協定提供,通常可分為三種主要方法:
- 稅收抵免: 根據稅收抵免制度,納稅人支付的國外稅款將抵減其在國內對同一收入應繳納的稅款。换句話說,來源司法管轄區的稅款將從居住司法管轄區對該收入的稅款中扣除。
- 免稅: 國內稅務減免對國外收入的稅收。
- 扣除減免: 在扣除支付的國外所得稅後,國內稅款會減免對國外收入的稅收。
目前生效中的香港稅務協定
香港以超過45項雙重課稅協定展現其對公平稅制的承諾,這些協定涵蓋各類收入,並特別針對航運和航空等行業進行了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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