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強積金計劃成員最近因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向強積金受託人作出虛假聲明,以永久離港為理由提早提取強積金,被判監七天,緩刑兩年。在其他類似案件中,計劃成員在提早提取強積金時作出虛假聲明,也被罰款、監禁或判社會服務令。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規定,強積金成員只能在年滿65歲後提取強積金。但在特殊情況下,允許提早提取強積金,如:提早退休、永久離港、完全失能、罹患末期疾病、小額結餘或死亡。
如果計劃成員以永久離港為理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必須填寫申請表格,並附上法定聲明及相關證明文件,以證明其在香港以外的居住地。強積金計劃成員在其一生中只能以永久離港為理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一次。如果計劃成員在提取強積金後回到香港並計劃再次參加強積金計劃,他們不能再次以同樣理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任何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或強積金受託人提供虛假或誤導性聲明的人,將面臨起訴。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該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000港元及監禁一年。
此類案件的例子包括犯罪集團幫助強積金成員宣誓聲明將永久離開香港,並立即提取所有強積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提醒計劃成員關注這些犯罪集團,避免成為受害者並受到法律制裁。他們應該警惕可疑電話,不要向無法識別的第三方透露私人信息。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對此類行為採取嚴厲執法行動,並與相關政府部門保持緊密溝通,對涉嫌案件進行調查,以確定申請人是否已離開香港。此外,為了確定申請人是否曾以同樣理由申請過,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保存每位因永久離港而終止強積金計劃的成員記錄。
香港的強積金制度旨在讓成員在當前就業期間為退休儲蓄做好準備。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還提醒計劃成員,不建議在法定年齡前提早提取強積金,因為這可能會影響他們的退休儲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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