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況下,企業主可能希望暫時停止公司的日常運作,例如正在等待資金、調整營運方向、或僅僅想以最低成本保留公司架構。此時,「不活動公司」(Dormant Company)即是一個合法且具成本效益的選項。
在香港,合資格的私人公司若在特定財政年度內未進行任何會計交易,並依照《公司條例》正式申報,即可被視為不活動公司。這種狀態不代表公司解散,而是暫時停止營運活動,同時可享有豁免部分法定義務的便利,讓企業得以維持法人實體地位並節省營運成本。
内容概要
什麼是不活動公司?
不活動公司,又稱「休眠公司」(Dormant Company),是指在某一財政年度內沒有進行任何會計交易,且沒有未償還債務的公司。公司全體成員可通過特別決議,正式向公司註冊處申報該狀態,讓公司被認定為不活動。
根據《公司條例》第2條與第5條規定,所謂「會計交易」,指的是依法須記入公司會計紀錄的財務活動,不包括為遵從法例而支付的必要費用,例如商業登記費、公司註冊費或提交申報的規費等。因此,即使公司有支付這些政府規費,只要未進行其他商業活動,仍可被視為不活動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僅僅沒有營業或未操作銀行戶口,並不足以自動被認定為不活動公司。企業必須正式經董事會與成員通過特別決議,並向公司註冊處登記,方可合法地享有不活動公司的地位與豁免。
如何申請成為不活動公司?
在香港,公司不會因為沒有經營活動而自動被視為不活動公司。若企業希望正式獲得此狀態,必須依據《公司條例》第5條規定,履行以下法定程序:
申請條件:
公司必須在申請財政年度內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 無任何會計交易(即沒有須記入帳目的資金流動或業務行為);
- 無任何未償還債務;
- 其銀行帳戶中無任何非法定支付交易(如利息、轉帳、費用扣除等);
- 其成員(股東)通過特別決議,決定申請成為不活動公司。
申請程序:
- 通過特別決議:公司全體成員須通過一項特別決議,宣告公司將由指定日期起進入不活動狀態。
- 提交決議文件:董事需於決議通過後15日內,將該決議提交至公司註冊處登記。
- 正式生效日期:公司將於以下兩者中較後的日期起,被視為進入不活動狀態:
- 該特別決議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的日期;
- 決議中所指明的較後日期(若有)。
- 該特別決議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的日期;
請注意,若公司未完成上述法定步驟,即使實際沒有交易或業務活動,也仍需履行所有《公司條例》下的合規責任,包括審計、報稅與提交周年申報表。
不活動公司的好處與豁免義務
成功申請為不活動公司後,企業可合法地獲得多項法定義務的豁免,進一步降低營運成本,適合暫停業務、等待投資、重組架構或保留法人地位的情況。其主要好處包括:
1. 降低合規成本
不活動公司可豁免下列義務:
- 提交周年申報表(NAR1)
- 召開周年股東大會(AGM)
- 委任核數師及編製經審核的財務報表
- 備存公司財務帳目
透過這些豁免,企業每年可節省一筆不小的行政與合規支出,特別對於暫無經營計劃的公司來說,尤具吸引力。
2. 保留法人地位與品牌資產
即使未有營運,公司仍然保持註冊狀態,可繼續持有知識產權(如商標、專利)、資產或用作將來重啟業務之用,亦可維護公司名稱,防止他人註冊。
3. 有彈性地恢復營運
休眠公司可於未來任何時間透過法定程序恢復活動狀態,無需重新註冊新公司,避免啟動一間全新公司的法律與行政成本。
注意事項:
若一間私人公司被認定為不活動公司的生效日期落在其成立周年日42日後,則該公司仍需在該年度提交周年申報表。因此,企業應精準掌握申請時機,以確保享有年度申報豁免的效益。
相關內容:不活動公司需要報稅嗎?
不活動公司仍須遵守的合規要求
雖然不活動公司在某些方面享有豁免,但並不表示完全免除所有法定責任。根據香港《公司條例》,即使處於休眠狀態,公司仍必須履行以下基本合規義務,以維持其法人地位:
1. 基本公司架構維持
- 必須設有一名個人董事
- 至少一名股東
- 一名公司秘書(如為法人,須為TCSP持牌人)
- 一個有效的註冊辦事處地址
2. 資料變更須申報
如董事、股東、公司秘書或註冊地址等基本資料有任何變更,須按《公司條例》規定向公司註冊處提交相關表格(如ND2A、NR1等),即使公司處於不活動狀態亦不能豁免。
3. 商業登記證續期
所有香港註冊公司(包括不活動公司)仍必須每年繳交商業登記費,並確保《商業登記證》(BR)於每個年度準時更新。
4. 回應稅務要求
雖然不活動公司通常不須提交利得稅報稅表(BIR51),但若稅務局發出報稅表,公司仍有責任如期填報並提交;如公司確無營運,可同時申請報稅豁免。
小提醒:
任何違反上述要求的情況,即使公司為不活動公司,也可能導致公司或董事遭罰款,甚至構成刑事責任。因此,維持最低程度的法定合規,是休眠公司持續合法存在的基本前提。
如何恢復不活動公司狀態?
當公司準備重新啟動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會計交易或恢復正常營運時,必須正式終止其不活動狀態。這一過程亦需依據《公司條例》第5條履行法定程序。
恢復程序如下:
- 通過特別決議:公司須由全體成員通過一項特別決議,聲明擬進行會計交易,並終止不活動狀態。
- 遞交決議至公司註冊處:董事必須將該項決議提交予公司註冊處,完成登記程序。
- 恢復生效日期:
- 以該特別決議提交公司註冊處的日期為準,或
- 以首次會計交易實際發生的日期為準,以較早者為準。
- 以該特別決議提交公司註冊處的日期為準,或
恢復後的義務:
自恢復活動狀態當日起,公司即須重新履行所有法定責任,包括:
- 提交周年申報表;
- 編製會計紀錄與財務報表;
- 進行年度審計(如適用);
- 依法繳交利得稅申報表。
如不活動狀態的終止日期落在公司成立周年日42日之前,則該年度仍需提交周年申報表。企業應根據具體時間點,預先規劃合規工作,以免錯過法定時限。
哪些公司不得申請成為不活動公司?
雖然香港法律容許合資格的私人公司申請為不活動公司,但並非所有公司都符合條件。根據《公司條例》及相關法例,以下類別的公司無法申請成為不活動公司:
不合資格公司類別:
- 金融機構
受《銀行業條例》規管的認可機構,例如持牌銀行。 - 保險公司
根據《保險業條例》註冊的保險人。 - 持牌法團與中介機構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持牌或註冊的法人團體,包括投資顧問、證券交易商等。 - 槓桿外匯交易商
根據《槓桿式外匯交易條例》持牌之相關機構。 - 強積金受託人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認可的受託人機構。 - 香港公司或註冊非香港公司,並與持牌法團有控權實體關係
包括收取或持有香港客戶資產的中介公司。 - 以上機構的附屬公司
即使該附屬公司本身無直接經營業務,亦不得申請休眠。 - 過去五年內曾屬上述任何類別的公司
這些限制主要反映監管機構對於金融及投資類公司在合規、透明度與資金流動方面的高度要求,避免其透過休眠狀態規避審計或法律監管。
什麼是「會計交易」?哪些行為會終止不活動狀態?
在香港,公司是否符合不活動資格,關鍵取決於其是否在該財政年度內進行了任何「會計交易」(Accounting Transactions)。根據《公司條例》第2條與第373條的定義,會計交易指的是必須記入公司會計紀錄的交易活動,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屬於會計交易的行為:
- 銀行帳戶中有資金進出(如利息收入、轉帳、扣款);
- 進行買賣交易或提供服務;
- 支付員工薪酬或聘用顧問;
- 購置資產或產生負債;
- 接收或支付貸款、分紅或利息;
- 租賃辦公室;
- 投資於股票、基金或其他業務;
- 在香港授權使用專利、商標或其他知識產權。
不屬於會計交易的行為(即仍可視為不活動):
- 支付政府規定的法定費用,如:
- 商業登記費;
- 公司註冊費;
- 遞交法定文件的費用。
- 商業登記費;
一旦公司有任何一項屬會計交易的行為發生,即視為恢復活動狀態,不再享有不活動公司資格,並須重新履行全部法定義務,包括報稅、審計、遞交周年申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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