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經濟實質?
《經濟實質(公司與有限合夥)法案 2018》(ESA 法案)於 2018 年 12 月 28 日在英屬維京群島(BVI)正式頒布,並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該法案規定,所有在 BVI 註冊的法律實體,必須向註冊代理人提交充分資料,以便 BVI 國際稅務局(ITA)評估該實體是否涉及「相關活動」,以及是否符合相關合規要求。
對於非 BVI 稅務居民的法律實體,必須每年提供稅務居民所在司法管轄區的官方證明,包括註冊文件與納稅紀錄。若該司法管轄區被歐盟列入「不合作稅務名單」,則該實體不得以其為由聲稱自己為 BVI 以外的稅務居民。
法規要點:相關業務範疇
依據《經濟實質法案》(ESA Act),凡在 BVI 註冊的法律實體,如涉及以下任何「相關活動」,均需遵循經濟實質規範:
- 分銷與服務中心業務
- 銀行業務
- 保險業務
- 基金管理業務
- 融資與租賃業務
- 總部業務
- 航運業務
- 控股業務
- 知識產權業務
適用範圍
《經濟實質法案》(ESA Act)適用於以下在 BVI 註冊的實體:
- 商業公司(BVI Business Companies)
- 具法人資格的有限合夥(Limited Partnerships)
- 在 BVI 註冊的外國公司與具法人資格的外國有限合夥
以上統稱為「法律實體」。若這些實體從事「相關活動」,則必須遵守經濟實質規範,除非能正確證明其為 BVI 以外司法管轄區的稅務居民。
至於 未選擇具法人資格的有限合夥(不論本地或外國),則不在 ESA Act 的適用範圍內。同樣地,若法律實體並未從事任何「相關活動」,亦無須履行經濟實質要求。
立即諮詢專家經濟實質指引(Economic Substance Code)
為落實《經濟實質法案》,BVI 國際稅務局(ITA)於 2019 年 4 月 23 日公布了草案版《經濟實質指引》。該指引作為法案的補充,提供了更具體的操作規範與合規框架,包括:
- 非稅務居民實體的額外要求
- 相關活動的定義與適用範疇
- 經濟實質要求的適用準則與考量
- 合規實施的時間表
同時,法案明確要求所有相關實體必須蒐集並提交年度資訊,供 ITA 持續監察合規情況。這確保經濟實質規範能從法律層面落實到實際操作,維持企業的合規與透明度。
立即諮詢專家2024 年 BVI 經濟實質申報截止提醒
所有受規範的 BVI 公司與有限合夥,必須在財政年度結束(FYE)後 六個月內 完成並提交年度經濟實質報告。
以下為即將到來的重要截止日期:
財政年度結束 | 申報截止日期 |
2024 年 12 月 31 日 | 2025 年 6 月 30 日 |
2025 年 3 月 31 日 | 2025 年 9 月 30 日 |
2025 年 6 月 30 日 | 2025 年 12 月 29 日 |
2025 年 12 月 31 日 | 2026 年 6 月 30 日 |
根據《經濟實質法案》(ESA Act),實體需自首個「財務期間」起即符合合規要求。需特別注意,財務期間不一定等同於會計年度或財政年度,其定義如下:
- 2019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成立的實體:首個財務期間自註冊日開始,通常為一年。
-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成立的實體:首個財務期間自 2019 年 6 月 30 日起算,通常為 12 個月。
BVI 經濟實質適用實體類型
依據《經濟實質法案》,以下在 BVI 註冊或營運的實體需履行合規義務:
- BVI 商業公司:所有依《BVI 商業公司法》註冊成立的公司。
- 有限合夥:具法人資格的有限合夥實體。
- 外國公司:於 BVI 註冊的外國公司或有限合夥。
- 豁免實體:若公司能提供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有效稅務居民證明,則可豁免遵守 BVI 經濟實質規範。
這些規定確保所有相關實體在 BVI 均具備透明度與合規性,同時對合法豁免的公司提供靈活性。
BVI 經濟實質規範下的相關業務活動
依據《經濟實質法案》,若您的 BVI 公司涉及以下任一業務範疇,則必須符合經濟實質合規要求:
- 控股公司業務:即使僅為單純的持股公司,雖適用較寬鬆的要求,但仍須符合基本合規標準。
- 銀行業務:需在 BVI 建立實質性的營運據點,擁有合適員工與管理架構。
- 保險業務:必須展現足夠的管理層參與與當地營運活動。
- 基金管理:基金管理人需確保在 BVI 維持實質性的營運能力與核心活動。
- 融資與租賃:必須能展示具體的營運實質與合規安排。
- 總部業務:若為跨國集團提供總部功能,需在 BVI 展現實際營運基礎。
- 航運業務:必須證明與國際航運相關的核心收入活動已在 BVI 開展。
- 知識產權管理:面臨最嚴格的合規要求,需展現完整的實質運作與管理。
- 分銷與服務中心:若為關聯企業提供商品分銷或服務,則必須在 BVI 維持充分實質。
BVI 經濟實質的核心合規要求
凡於 BVI 從事「相關活動」的實體,必須達到以下標準,方能證明其合規:
- 實質性存在: 公司需在 BVI 設有適當的辦公場所,並聘用足夠的全職員工或專業人員,以執行核心業務職能。
- 管理與決策控制: 關鍵經營決策應在 BVI 作出,確保公司實際受當地管控。這包括在 BVI 舉行董事會、並於當地妥善保存會議紀錄。
- 核心收入產生活動(CIGA): 公司必須在 BVI 執行與其業務性質相符的核心活動(如銀行業、航運業、基金管理等),且活動需具備真實性與實質性。
- 合理支出水準: 公司需在 BVI 產生與業務規模相稱的支出,以展現其實際營運基礎。
未遵守 BVI 經濟實質規範的後果
若企業未能符合法規要求,將可能承擔嚴重的法律與商業風險:
- 首次違規: 實體將被處以 5,000 美元起、最高達 20,000 美元的罰款。
- 重複或持續違規: 若未能在限期內改善,罰款將大幅提升,最低 10,000 美元,最高可達 400,000 美元。公司亦可能遭註銷,或被報送至相關稅務機關。
- 商譽與信任受損: 除了金錢罰則,違規亦會削弱公司聲譽,進而影響與合作夥伴、金融機構及投資者的信任關係。
BVI 經濟實質的申報與提交義務
依照法規,所有在 BVI 註冊的實體均必須提交年度經濟實質報告,無論是否涉及「相關活動」。報告須透過註冊代理人遞交,並涵蓋以下核心資訊:
- 業務活動性質:說明公司是否涉及相關活動
- 核心收益產生活動(CIGA):列明於 BVI 進行的主要經濟活動
- 人力與支出:包括員工數量與營運開銷
- 實體存在與管理管控:提供公司於 BVI 的實際運作與管理證據
企業必須於財政年度結束後 12 個月內 完成並提交報告。若延誤或錯誤申報,將面臨罰款,甚至可能引發合規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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