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的公司治理架構中,了解不同角色所承擔的法律義務與職能尤為關鍵。特別是「指定代表人」與「公司秘書」,雖然在實務操作中常由同一人兼任,但其法律地位與職責各有不同。
本篇文章將系統性說明這兩個角色的法定定義、職責範疇、任命資格與合規要求。我們亦將探討是否適合由同一人擔任兩職,以及企業在實務上應如何因應這些角色的配置與監管要求,以確保良好營運與符合法律規範。
内容概要
指定代表人的角色與法定職責
根據《公司(修訂)條例》,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除上市公司外)均須設立並妥善維護《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 SCR),同時指定至少一名代表人(Designated Representative),以配合執法部門查閱或調查相關資料。
指定代表人的核心職責包括:
- 擔任執法人員與公司之間的聯絡人,就 SCR 有關事項提供協助
- 確保《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在有需要時即時提供查閱
- 協助填報 NR2 表格,向公司註冊處申報 SCR 的存放地點
- 配合執法調查,處理與 SCR 相關的查詢與資料提供
建議安排合資格人士擔任指定代表
雖然公司可委任本身的董事、股東或僱員擔任指定代表,但為確保資訊準確、流程符合法定規定,建議由具備專業背景的人士擔任此職,如持有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TCSP)牌照的法人、會計師或法律從業者,以強化合規管理與風險防控。
指定代表人的主要職能
指定代表人並非公司日常營運中的管理角色,其核心功能為協助公司履行《公司條例》第653條下的資訊披露與合規責任,尤其在配合執法機關查閱《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CR)方面,扮演至關重要的角色。
在實務上,指定代表的工作職能可概括如下:
- 配合法定查詢
指定代表負責在執法人員(例如公司註冊處或其他合資格執法機構)提出要求時,協助提供 SCR 的相關資訊與文件。此過程必須即時應對,並確保資訊準確無誤。 - 管理與通報 SCR 存放位置
根據《公司條例》第653ZJ條,公司須透過 NR2 表格通報 SCR 的實際存放地點。此流程由指定代表主導執行,並於更換地點後15日內完成更新申報。 - 協助資訊更新與調查應對
當公司重要控制人資訊有變更時,指定代表有責任與內部負責人員配合,確保資料於合理時間內更新於登記冊,並於執法單位調查期間提供所需解釋與書面文件。 - 紀錄合規程序與留檔
指定代表亦應協助保存與 SCR 有關的通訊紀錄、更新紀錄與查閱紀錄,以備日後稽核或調查之需。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指定代表本身不負責判斷誰屬於重要控制人,該義務仍由公司董事履行。指定代表的角色,更多是保障公司在接受監管部門查詢時,能即時提供符合法規要求的資訊與支援。
公司秘書的職能簡述(供比較用)
根據《公司條例》第474條,所有在香港註冊的公司均須委任一名公司秘書,負責協助董事會履行法定義務並確保公司整體合規。雖然指定代表與公司秘書在合規制度中常有交集,但兩者的法律定位與參與範圍截然不同。
指定代表人的職能主要集中於《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CR)的管理與查閱配合,其任命源於 2018 年法例修訂,針對反洗錢與實益擁有權透明度而設。而公司秘書作為公司架構中的核心角色,參與層面涵蓋董事會運作、公司治理制度、法定紀錄與申報流程,其責任與制度深度遠超指定代表。
以下是公司秘書在制度層面的主要參與職能:
- 維護公司整體法定記錄:包括董事及股東登記冊、股本變動紀錄、註冊地址、公司章程更新等
- 會議制度管理:統籌與召開董事會、股東會及委員會會議,擬定議程、草擬決議與保存會議紀錄
- 履行報備與披露責任:準時提交周年申報表、變更通知及相關監管報表
- 推動公司治理實務:協助董事會落實決策執行、關注利益衝突、維護資訊披露原則
- 監察合規風險與制度更新:追蹤公司法與財務報告規則的修訂,確保公司政策與實務同步更新
- 與股東、監管機關建立正式溝通機制:如股東查詢、股息政策、持股變動通報等
相比之下,指定代表多半是被動式的法定責任角色,其運作僅在 SCR 被查閱或需要更新時啟動。而公司秘書則是貫穿企業營運周期、扮演制度守門人與治理協調者的重要角色。
若企業希望同時滿足 SCR 合規與整體公司法責任,必須明確界定兩者的功能區隔,並確保負責人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與制度認知。
如需深入了解公司秘書在日常營運中的作用與重要性,建議參閱我們另一篇文章:《香港的公司秘書:職責與重要性》。
公司秘書是否可兼任指定代表人?
根據《公司條例》第653ZC條,公司可以委任任何符合條件的人士擔任指定代表人,只要其為:
- 公司董事、股東或僱員,並為常居香港的自然人;或
- 合資格的專業人士,例如持牌會計師、律師,或持有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TCSP)牌照的公司服務機構。
換言之,只要公司秘書本身符合上述條件,是可以合法兼任指定代表人的。此安排在實務上亦相當常見,特別是在中小型企業或外判公司秘書服務中,為求節省行政成本與提高效率,常由同一名專業人士同時履行兩個職責。
然而,雖然法律允許兼任,公司亦應全面評估合併職責的風險與實務挑戰。
優點分析:由公司秘書兼任指定代表人的效益
- 溝通效率高:一人負責兩職可避免資訊傳遞斷層,有助於即時回應執法部門或註冊處的查詢。
- 合規整合度高:公司秘書本已熟悉法規條文與申報流程,可在第一時間識別 SCR 的合規風險與應對措施。
- 降低營運成本:無需額外聘請指定代表,可減少重複支出,特別適用於初創或規模較小的公司。
- 提升資料準確性與一致性:由熟悉內部結構與文件流程的人統一處理,有助於保持記錄完整性與一致標準。
潛在風險與考量:
- 角色衝突與監督失衡:若公司秘書與指定代表皆由單一人士擔任,可能削弱內部制衡機制,尤其在涉及內部控制人資訊調查時。
- 工作負荷加重:需同時掌握公司治理與SCR合規,對於資源有限的中小企業來說,可能對單一人員造成壓力。
- 獨立性與問責性不足:在涉及敏感資訊披露時,可能出現角色混淆,影響資訊客觀性與決策透明度。
- 法規理解門檻較高:非專業公司秘書如貿然兼任,易因誤解法例或疏忽通報時限而觸犯刑責。
因此,我們建議:
- 若由內部人員兼任,應確保其具備足夠合規知識並設定監察制度
- 若由外部服務提供者兼任,應選擇具信譽並持牌的公司秘書或會計師事務所,確保法律責任有明確分擔與專業支援
指定代表與公司秘書的職責區別
雖然指定代表與公司秘書皆屬《公司條例》下的法定職位,且部分責任如紀錄管理、法定申報可能在實務上有所交集,但兩者在設立目的、法律角色與日常參與層面上本質上屬於不同範疇。
- 指定代表:源於反洗錢與實益擁有權透明化要求,職能單一,專責處理《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CR)相關事宜,屬於法規合規的一環。
- 公司秘書:為公司治理架構中核心職位,長期參與公司內部政策制定、報備義務履行與會議制度運作,是持續合規與制度健全的關鍵支撐角色。
企業在角色配置上,應根據規模、風險承擔能力與合規需求,明確界定兩者職責,避免職能混淆與責任落空。
指定代表 vs 公司秘書:職能比較表
項目 | 指定代表人 | 公司秘書 |
法律依據 | 《公司條例》第653ZC條 | 《公司條例》第474條 |
設立目的 | 加強實益擁有權資訊透明與SCR合規查閱 | 確保公司遵守公司法與治理制度 |
核心責任 | 協助執法人員查閱SCR、提交NR2表格 | 管理法定記錄、召開會議、提交申報、內部監控 |
參與範圍 | 單一議題(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 涉及董事會、股東會、公司運營全局 |
是否需常駐香港 | 是(若為自然人) | 是(自然人需通常居於香港,法人則需設有辦事處) |
可否由外判服務擔任 | 可以(具牌照的專業人士) | 可以(如合資格的公司服務提供者) |
是否可由同一人擔任 | 可以(如符合資格) | 私人公司之唯一董事不可兼任 |
透過上述比較表可見,兩個職位各有側重,難以以單一角色取代彼此。在實務操作上,指定代表偏重於被動性資訊配合,而公司秘書則需主動管理整體治理程序與申報紀律。兩者若能分工協作,更能降低企業的合規風險與行政負擔。
法律要求與合規最佳實踐
香港公司須同時遵守《公司條例》第622章有關公司秘書與指定代表的相關規定,確保企業運作合法、透明,並符合國際反洗錢(AML)及實益擁有權資訊披露的監管標準。
企業若未依規履行義務,不僅會面臨財務罰則,更可能構成刑事責任,對公司聲譽及日後融資、合約履約均產生負面影響。
主要法規摘要:
法規條文 | 核心內容 |
第474條 | 所有在香港註冊的公司(除個別豁免情況外)須委任一名公司秘書,負責法定文件管理與治理支援 |
第653ZC條 | 所有公司須指定至少一名代表,協助執法機關查閱《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CR) |
第653ZJ條 | 公司須提交 NR2 表格,申報 SCR 實際存放位置,如有變更,應於 15 日內更新 |
第653ZE條 | 公司有責任主動識別重要控制人,並確保登記資料正確、完整、可即時供查閱 |
合規最佳實踐建議:
- 制度化登記與審查流程
建立標準作業程序(SOP),確保在董事、股東、控制權結構有任何變更時,及時審視是否影響重要控制人資格,並據此更新 SCR。 - 明確角色分工與文件授權
清楚界定公司秘書與指定代表的責任範圍,建立授權備忘與責任鏈,避免日後出現資訊錯漏或無人負責的情況。 - 善用合資格外判服務
若公司內部人手有限,建議委託具備 TCSP 牌照的專業公司擔任公司秘書與指定代表,確保制度落地並降低違規風險。 - 定期內部培訓與合規稽核
對內部負責人員定期進行公司法與SCR制度的教育訓練,同時每年至少一次由公司秘書或第三方進行合規稽核。 - 妥善保存所有通報與查閱紀錄
所有有關 SCR 的資料查閱、通報、更新、回應紀錄,應完整保留,並設置存取權限,符合資訊保密與監察要求。
永捷集團如何提供協助?
在香港營運一家公司,面對持續變化的法規與高度合規要求,企業不僅需要準時提交文件,更需建立一套完善的治理與資訊披露制度。針對《公司條例》下對公司秘書、指定代表人與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CR)的要求,永捷集團具備豐富經驗與專業團隊,能為不同規模的企業提供全方位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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