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香港將正式落實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這項政策被視為勞工制度的一大轉折。其核心在於將 退休保障 與 就業補償 清晰分拆,確保僱員在面臨解僱或終止合約時,能同時獲得 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以及 強積金累算權益,而不再出現互相抵銷的情況。
在新制度下,對於不同類型的僱員與年資,具體安排有所不同:
首先,對於 轉制日前的服務年資,僱主仍然可以使用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來抵銷相應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這一點是為了平衡企業的過渡期負擔。
其次,對於 轉制日後的服務年資,僱主將不得再進行「對沖」,僱員可以完整保留所有應得補償。這一轉變意味著,僱員未來的權益將更有保障,補償金額不會再因強積金供款而被削減。
此外,對於 轉制日或之後入職的僱員,新制度將全面適用。這批僱員在離職時,所獲得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將與強積金供款「雙軌並存」,不會再互相抵扣,保障更為清晰而全面。
最後,對於 參加職業退休計劃(ORSO)的僱員,由於這些計劃沒有區分強制性與自願性供款,因此制度設計了「剔除款項」與「利益餘額」的劃分:前者相當於 MPF 的強制性供款,不可對沖轉制日後的補償;後者則相當於自願性供款,仍可用於抵銷。這樣的安排確保了 MPF 與 ORSO 制度的一致性。
整體而言,取消「對沖」的要點可以歸納為:僱員保障全面提升、退休與補償功能分拆、僱主需重新規劃成本。這不僅是一項政策上的修訂,更是香港勞工制度朝向 公平與可持續發展 的關鍵一步。
内容概要
甚麼是取消「對沖」?
在香港的現行制度下,**「對沖」**指的是僱主可使用其在強積金(MPF)中的 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抵銷僱員應得的 遣散費 或 長期服務金。換言之,當僱員被裁員或符合法律規定的原因而離職時,本應獲得的補償,可能因僱主已繳付的強積金供款而被部分甚至全部抵銷。
這種安排長期以來引發爭議。從企業角度來看,對沖機制能減輕遣散成本,避免「雙重負擔」;然而從僱員角度出發,這卻直接削弱了實際保障,使得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淪為「紙上福利」,難以發揮應有的補償作用。
**取消「對沖」**的實施,正是為了解決這種不平衡。自 2025 年 5 月 1 日 起,強積金將回歸其本質功能——退休保障,而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則專注於 就業補償。兩者將徹底分拆,不再互相抵銷。這意味著僱員在面對解僱或退休時,能同時獲得完整的補償與退休金累算權益,權益更具保障與透明度。
取消前後對比
| 項目 | 取消前 | 取消後(自 2025-05-01) |
| 對沖安排 | 可用強制性供款對沖 | 強制性供款不可對沖 |
| 僱員補償 | 補償金額可能被削減 | 遣散費/長服金 全數保留 |
| MPF 角色 | 兼具退休保障與對沖來源 | 專注於 退休保障 |
| 公平性 | 僱員保障被侵蝕 | 僱員保障更完整、清晰 |
2025 年 5 月 1 日或之後入職僱員的安排(新入職)
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轉制日) 起,新入職的僱員將全面受「取消對沖」新制度的保障。這批僱員的 遣散費 與 長期服務金 不再被強積金供款抵銷,兩者將獨立計算並全數保留,真正實現「雙軌並存」的權益保障。
核心規定
首先,僱主的 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 將不得再用於抵銷僱員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這代表「對沖」在新入職僱員身上已徹底失效。其次,在計算補償時,僱員可以選擇以 離職前最後一個月的全月工資 為基準,或採用 過去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確保計算方式更加公平。最重要的是,僱員在離職時,將能同時保留 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與 僱主的 MPF 供款累算權益,兩者互不抵扣,保障大幅提升。
示範案例(僅作參考)
- 遣散費/長期服務金:60,000 元
- 僱主 MPF 累算權益:50,000 元
- 僱員最終總權益 = 60,000 + 50,000 = 110,000 元
在新制度下,僱員的補償與退休保障能夠同時並存,真正做到權益「不重疊、不侵蝕」,這不僅提升了勞工保障,也進一步加強了制度的公平性與透明度。
2025 年 5 月 1 日前入職僱員的安排(既有僱員)
對於在 2025 年 5 月 1 日之前入職的僱員,制度設計了「過渡安排」,以確保新舊規則之間的平衡。這批僱員的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將以「轉制日」為界,分為 轉制前部分 與 轉制後部分,並採用不同的處理方式。
1)轉制前部分
在轉制日前累積的年資,僱主仍然可以使用 MPF 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 進行「對沖」。這意味著僱員在這部分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可能會被部分抵銷。計算方式主要以 轉制日前最後一個月的全月工資 或 過去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 為基準。
若僱員的受僱期不足一年,則會有特別規定:
- 僱用期不足 12 個月:可用實際僱用期的平均工資作計算。
- 僱用期不足 1 個月:則以首月全月工資作為基準。
2)轉制後部分
在轉制日之後累積的年資,將全面適用新制度。僱主 不得再以強制性供款進行對沖,僱員可完整保留這部分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計算方式則以 離職前最後一個月的工資 或 過去 12 個月平均工資 作為基準。
示範案例(僅供參考)
- 遣散/長服金(轉制前部分):40,000 元(可對沖)
- 遣散/長服金(轉制後部分):30,000 元(不可對沖)
- 「對沖」後保留之 MPF 強制性供款餘額:20,000 元
- 僱員最終總權益 = 40,000 + 30,000 + 20,000 = 90,000 元
上限處理
根據規定,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的 合計金額上限為 390,000 元。若「轉制前部分」與「轉制後部分」相加後超過此上限,超額金額將從 轉制後部分 扣減。
轉制前 vs 轉制後(摘要)
| 項目 | 轉制前部分 | 轉制後部分 |
| 對沖安排 | 強制性供款可對沖 | 強制性供款不可對沖 |
| 計算基準 | 轉制日前最後一個月工資/前 12 個月平均工資 | 離職前最後一個月工資/最後 12 個月平均工資 |
| 僱員保障 | 補償可能被抵銷 | 補償可完整保留 |
| 制度意義 | 舊制過渡,兼顧企業成本 | 新制落實,全面提升保障 |
計算公式與上限(通用規則)
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式基本相同,僅在適用期間(轉制前或轉制後)有所差異。以下為通用規則:
1)月薪僱員
計算公式:
(最後一個月全月工資×2/3)×服務年資
僱員亦可選擇以 過去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作為基準。
- 每滿一年的計算金額,上限為 15,000 元
(相當於將最後一個月工資上限設定為 22,500 元,再乘以 2/3)。
2)日薪/件薪僱員
計算公式可選:
- 最後三十個正常工作日中任選十八日的工資總額 × 服務年資;或
- 過去十二個月的每日平均工資 × 18 × 服務年資。
同樣地,每滿一年的計算金額上限為 15,000 元。
3)總額上限
- 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合計 最高上限為 390,000 元。
- 對於既有僱員,如「轉制前部分 + 轉制後部分」的合計超出上限,超額金額必須自 轉制後部分 扣減。
注意事項
本文所提及的金額僅屬示範。實際金額需視乎僱員的 工資水平、年資長短,並根據可選的計算基準(最後一個月工資或過去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套用。
結語:制度轉型與未來影響
取消「對沖」是香港勞工制度的重要里程碑,象徵着政策由成本平衡走向保障優先的轉折點。
對僱員而言,離職補償與退休金累算權益將同時並存,權益不再被削減,更具透明性與保障性。
對僱主而言,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將成為獨立成本,企業必須重新規劃財務與人力資源策略,以適應新規下更公平、可持續的勞動市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