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稅務問題和印花稅帳單往往是一個繁瑣的過程。這篇文章提供退稅印花稅流程的關鍵指示,例如:遺失或沒有收到退稅支票、所有必要步驟和規定。不論你是繳稅或是涉及印花稅問題,這篇文章都會為你提供一些有用的資料,以便你正確處理這些財務程序。
內容概要
退稅
您多付的稅款將以退稅支票的方式退還給您。退稅支票會以普通郵件寄到您最後為人所知的郵寄地址。如果您的住址有變,請儘快通知稅務局,以免延誤。
退款支票必須在支票簽發日起 6 個月內存入您的銀行。如果無人認領,餘額將用於償還您所欠的任何稅款。
退款支票遺失/未收到
您應該寫一份更換支票的申請,註明您的全名、檔案號碼、退款號碼或相關的課稅年度和聯絡電話號碼。
您需將申請書投遞至香港九龍啟德協和道 5 號稅務中心 3 樓退稅單位。未付足郵資的郵件將不獲退回。請確保您已繳付足夠的郵資。在退款組,遺失的支票會自動停止,並發出新的支票。這通常需要 4 個星期。如有查詢,請致電 2594 3126 與退款單位聯絡。
退款支票上收款人姓名變更
支票和身分證件上的收款人姓名不同
若申請退稅,您能以書面形式連同支票正本,送交香港九龍啟德協調道5號稅務中心3樓退稅單位以及你的身分證明文件副本(例如:香港身分證或護照)。寄往無法投遞郵遞區號的郵件將會退回。請支付足夠的郵資。
你可攜帶同支票及身分證明文件前往香港九龍啟德協調道5號稅務中心3樓退稅單位。
退款單位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8:15 至中午 12:30 以及下午 1:30 至下午 5:30
請求將支票上的收款人姓名修改為第三方姓名
為保障納稅人的權利及防止濫用,稅務局通常不接受第三方更改收款人退稅支票姓名的要求。
特殊考慮申請應附上以下文件:
- 初始退款支票
- 納稅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納稅人的授權書(如有必要)
- 新收件人正確填寫並簽署的賠償信
- 申請所附相關法律文件的副本
印花稅退款
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則可以允許對已簽署文書上使用的印章或簽發的印章證書進行退款:
- 如果後來發現該儀器從一開始就完全無效或不適合其預期用途,
- 或如果印花稅票的價值高於要求或被錯誤地應用於不需繳納印花稅的票據上。
退款申請必須在文書簽發後 2 年內提交,並應附上表格IRSD25 。如需取消普通郵票盒,請附上貼有郵票的文書。
除上述條件外,如果取消住宅物業的銷售,包括買方轉售或處置物業以外的因素,則可以避免繳納印花稅。同一協議所收取的印花稅可能會在協議因填寫IRSD125表格而終止後 2 年內由印花稅署退還。
裁決
任何人在繳付50元裁決費後,均可要求印花稅署署長(下稱「署長」)就加蓋印花的文書是否豁免印花稅及應繳稅額提出意見。
然而,印花稅條例(第 117 章)以下部分特別涵蓋的文件則無需繳納裁決費。
- 第 24(2) 條:關於以債務為代價的產權轉讓或成交單據。
- 第 27(3) 或 29F(2) 條:關於作為禮品的工具。
- 第 29H(3) 或 45(3) 條:關於符合集團內部救濟資格的工具。
- 第 44(3) 條:處理向豁免機構贈送禮物的文書。
- 附表一第 1(1) 類註 4 和第 2(3) 類註 3:具體而言,參考止贖令。
裁決申請必須攜帶文書正本及所需證明文件到印花稅署櫃檯提出。電子提交不適用。有地財產協議或轉讓的裁決受以下連結管轄。
針對印花稅評定的上訴
任何對稅務官所做的判決不滿意的人都可以向學區提出上訴。提起上訴時必須支付的後續印花稅,除非徵稅員同意推遲支付全部或部分印花稅,在這種情況下,應支付未推遲的金額或法院命令否則。
為上訴人延期繳納稅款的申請必須由上訴人書面提出,並在稅款評估之日後 14 天內提交給法院。在申請中,上訴人應表明其提出上訴的目的,並提供足夠的擔保(通常以銀行擔保的形式)作為請求已得到滿足的證據。
若一方因無法控制的疾病或不在香港或其他合理理由而未能在第一個月內提出上訴,法院可延長期限。
法院應在上訴程序結束後作出裁決。它將決定是否應徵收印花稅,如果徵收,則需繳納印花稅的金額。任何超過繳納的印花稅都將保證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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