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外國僱傭來源,可以決定是否可以獲得香港的任何金額或全部薪俸稅的稅務豁免。本文將討論香港使用的地域來源徵稅原則以及不同類型納稅人在此概念下的適用情況。
內容概要
作為徵稅基礎的領土概念
香港的薪俸稅原則是以地域來源徵稅原則訂立。這種方式是,在香港產生或源自辦公室、工作或任何退休金的所有收入,不論該收入是否已在另一司法管轄區繳稅,均須課稅。在接下來的章節中,文章將解釋這些情況與一般納稅人有什麼關係。
董事
你在《公司條例》中的職責和責任說明了你的角色,這意味着你擔任香港公司董事。此外,你亦可在履行與東道國法律類似的義務後,成為海外公司的董事。一般而言,作為香港居民公司的董事,你在香港辦公室的全部收入將須繳納薪俸稅。這並不取決於你於課稅年度在香港度過了多少天,亦無香港免稅或減免的條款。
僱員
如果你是一名在香港工作的員工,即使部分工作是在香港以外地區完成,你的全額收入仍需繳納薪俸稅。然而,只要符合一定條件,你仍可每年排除或豁免部分收入。
香港全部或部分免稅收入或稅收抵免
若符合條件,您可以選擇完全豁免您的收入,或者在提交個人入息報稅表(BIR 60)及其附件時申請稅收抵免。
在內地工作的香港居民
如果您在評估年度內有一部分時間在中國內地工作,該年度的所有收入將在香港作為薪俸稅徵稅。您的收入也將需繳納內地的個人所得稅,但如果符合某些條件,則可免除內地的個人所得稅。
如果評稅年度截至2017/18年,你可以根據《稅務條例》第8(1A)(c)條申請香港所得稅豁免。另一方面,你可以根據《稅務條例》第50條及《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綜合安排》(“全面性協定”)申請稅款抵免。
自2018/19年評稅年度起,第8(1A)(C)條不再適用於在與香港簽訂了全面避免雙重徵稅協議或安排的地點所產生的收入。如果你是香港居民,且在中國大陸提供了服務並在中國大陸為該收入繳納了個人所得稅,你可以根據《全面性協定》享受第50條的稅款抵免。
為了證明申請香港稅款豁免或稅款抵免,你需要提交你的個人所得稅支付證明。
附加資訊
有關中國內地與香港特區之間旨在避免雙重徵稅及防止逃稅的稅務安排的其他資料,請參閱以下連結:
中國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所得稅避免雙重課稅及防止偷漏稅的安排
了解香港新入職人士的稅務責任
如果你剛被香港的一間公司聘用,因此你需要前往香港工作,或者你已經在香港並被香港的一間公司聘任,你需要了解你的稅務責任。香港的居民個人需要繳納薪俸稅,稅務範圍涵蓋了在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間,與在香港的工作相關的所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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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在香港境外繳納所得稅時,您還應該評估是否需要雙重課稅,以及可以採取哪些措施來減輕這種稅務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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