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derstanding Probation Period And Employment Contracts In Hong Kong

了解香港的試用期及就業合約(僱傭合約)

與許多其他國家相比,香港的勞工及就業合約相當簡單。香港並沒有太多雇主需要遵守的要求和法規,這使得雇主的員工管理變得更加容易。然而,員工應該記住規則和權利是如何運作的,以便他們能夠為自己辯護並協商對他們有利的情況。 

香港《僱傭條例》賦予僱員個人權利。雇主和僱員必須了解簽署包含工作說明、薪酬和其他事項(例如:如何管理這種關係)之就業合約的好處。雇主有權在其合約中加入試用期條款,這將有助於雇主確定該員工是否適合該工作。如果沒有工作合約,除了《僱傭條例》規定僱員的法定權利外,法院沒有其他選擇。當員工擔心自己在上班時間、法定休息日、假期、休假等方面的權利時,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一經定罪,雇主將被處以罰款。

試用期及合約條款

許多雇主通常喜歡為特定工作設定試用期,因為大多數時候,招聘過程並不完美。僱用中的試用期有助於了解所選的求職者是否適合該職位。通常,當雇主開始將部分工作職責下放給新人團隊時,雇主會發現在招聘過程中誇大技能的新人與組織文化不符或新人能力不足等問題。

只要試用條款不低於香港《僱傭條例》特定的法定標準,合約中的試用條款可包括豁免特定條款,例如合約終止前較短的通知期。在整個試用期間,僱主可能會限制薪資,提供該職位正常薪資的一部分。然而,補償可能不會低於最低工資,即每小時港幣 34.5 元。其他福利,例如退休金計劃和年終按比例付款,通常會受到僱傭試用期的限制。

試用期可降低日後發生勞資衝突的機會。在試用期後解僱員工可能會成為一個困難的過程,人力資源部門在作出決定前需要考慮很多事情。一般而言,香港的試用期平均為 1-6 個月。

在工作試用期內,終止合約前的通知期應在僱傭合約的試用期條款中列明。在試用期的第一個月後,合約通知不得少於 7 天。

試用期並沒有明確的限制,但很多公司傾向於避免超過 3 個月的試用期,以避免潛在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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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試用期內終止合約

  • 第一個月內:僱傭合同成立後,雇主可以在第一個試用期的第一個月內根據合法權利終止僱傭合同,無需另行通知。
  • 第一個月之後:根據連續性僱傭合同,如果至少在試用期第一個月之後發生,雇主應在終止之前至少提前 7 天通知。雖然雇主可以簡單地選擇支付代通知金,但計算時需要根據僱員在實際日期或合約終止之前賺取的平均日工資乘以通知期內的天數。但是,如果僱員持續存在不當行為、涉及欺詐,或者僱員習慣性地未能履行職責,則雇主可以在不另行通知的情況下解僱該僱員,也無需支付進一步的工資(即直到僱傭結束之日為止的工資)。

試用期及年終薪資計算

在計算符合資格的按比例年終付款時,不包括試用期。 

僱傭合約

勞動契約中規定的條件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協商並提出僱用條款,並在合約中註明細節。除試用期條件(如有)外,合約還應包括該職位的職責、完成期限、合約成立日期、工資和福利、帶薪工作時間、休息/假期、加班條件和付款(如果有)任何)、終止理由以及終止通知的要求。

即使僱員願意簽署協議,僱傭合約亦不應剝奪僱員在《僱傭條例》下的任何法定權利。 《僱傭條例》包括《商船(海員)條例》所涵蓋的雇主居住家庭成員或《商船(海員)條例》所涵蓋的船員、《學徒條例》所涵蓋的學徒以及《香港以外地區僱傭合約條例》所規定的僱員(主要是外籍人士)以外的所有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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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的試用期

除非另有說明,單月合約屬於連續僱傭關係,每月可續約。

僱用條件

  • 補償工資、加班費、年終獎等獎勵。
  • 工資期間
  • 終止通知:終止可能受到法定限制
  • 行為準則:遵守紀律處分和處罰。
  • 僱用試用期-福利金額限制(如有)、較低工資(如有)以及提前終止通知的要求。
  • 持續時間和開始時間
  • 協議日期 
  • 職責職責 
  • 合約終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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