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海外擴張計畫開始確定可能的業務實體和結構,跨國公司應考慮在香港設立業務的多種選擇,包括香港私人有限公司(可以是子公司)、香港代表處,甚至香港分公司。然而,這些並不是企業在香港開展業務的唯一選擇。
除了合作夥伴關係(兩個或更多人將資源放在一起創造利潤)之外,您可能還需要考慮其他選擇。這些關係將被指定為合作夥伴。
在香港,合夥企業可以採用兩種形式之一:一般合夥或有限合夥企業,也稱為有限責任合夥企業。
有關上述合作夥伴關係的更多詳細資訊將在以下各節中提供。
內容概要
合夥模式與香港其他實體有什麼區別?
根據《合夥條例》中有關合夥企業的香港地方法規,合夥企業可由一名或多名持有合夥協議並以營利為目的的人組成。
香港的合夥企業可以是一般合夥企業,也可以是有限責任合夥。它們在關鍵點上也有所不同。
香港一般合夥企業
一般合夥企業可以由至少兩位合夥人設立。
如果沒有合夥協議或未在公司註冊處註冊,則合夥企業將採用所有一般合夥人對所有企業債務和義務承擔同等法律責任的結構。這意味著他們承擔無限責任。
香港有限責任合夥(LLP)
香港有限責任合夥由一般合夥人及有限合夥人所設立。
它們的差別在於各方的責任程度。有限合夥人僅對其出資比例負責。同時,公司的一般合夥人對企業的債務沒有限制。
有限合夥人對業務方向、擴張或決策沒有最終決定權,只能成為被動投資者,在管理上沒有真正的作用。
決策過程的責任通常由一般合夥人承擔,因為它比其他合夥人面臨更高的風險。
為什麼香港的合作夥伴關係可以更好?
一般合夥企業
- 註冊豁免:合夥協議不一定要在公司註冊處註冊,這將大大減少設立所需的時間。
- 最少的維護:無需向稅務局保存帳目、財務報表審計和年度稅務報告,從而減輕了行政負擔。另一方面,個人合夥人有責任每年提交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 資本取得:資本可以由商業夥伴的資源提供,也可以作為商業債務從金融機構作為個人使用的貸款。
有限合夥企業
- 合作夥伴更換靈活性:可以在不影響公司營運的情況下使用替代品。
- 結構適應性:合作可以持續下去,並透過新合作夥伴的進入累積資金。
- 精簡管理:合作機構唯一的權威人物,決策速度快,激勵所有合作機構表現較好。
- 減少合規負擔:合夥企業沒有像公司實體那樣重要的報告義務。
- 利潤分配協議:業務收入根據合夥協議中定義的條款進行分配。
香港合夥企業的缺點是什麼?
一般合夥企業
- 個人責任:合夥人在違約情況下以其個人資產作為抵押品,對企業債務和損失負個人責任。
- 共同責任:合夥企業最基本的原則之一是一般合夥人對其他一般合夥人的行為或管理不善承擔連帶責任。
- 誠信經營:決策中的信任和公平是任何夥伴關係或協會的關鍵組成部分。如果存在分歧,可能會造成營運中斷。
- 利潤分配均等:公司產生的利潤在合夥人之間平均分配,從而將錢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確保公平分配和利益共享。
有限合夥企業
- 不同責任:如果合夥企業資不抵債或破產,擁有多數投資份額的一般合夥人個人承擔無限責任,而其他合夥人僅以其出資額承擔責任。
- 管理約束:有限合夥人個人免受商業責任,不得參與公司的管理決策;然而,如果他們從事這些任務,他們將承擔這些任務。
- 合夥成立:在所有合夥協議中,與一般合夥相比,屬於地方當局管轄的合夥協議以及責任劃分構成了額外的步驟。
建立夥伴關係的考量因素
這些考慮因素將幫助您更清楚地了解每個合作夥伴關係的組成部分。
- 合夥企業不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因此,責任由每個合夥人單獨承擔。
- 合夥企業產生的利潤需課稅並轉嫁給合夥人。例如,個人支付的特定稅率與公司等實體不同。
- 有限合夥企業的結構比一般合夥企業更為複雜,因為需要向稅務局和公司註冊處申請商業證書。
建立合作夥伴關係
一般合夥企業
一般合夥企業的成立可以是口頭或書面形式,不需要向當局註冊。它將受到《合夥條例》的監管。
有限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在相關當局註冊後,企業狀態將從一般企業變為有限企業,並根據協議承擔責任。
合夥人或業務代表必須向稅務局申請商業登記。此外,還需要當事人提供身分證明文件,並繳交一定費用。
申請人應持有公司註冊處的註冊證書,並應繳納一定金額的註冊費。對貢獻或合作夥伴或合作夥伴的任何修改都必須進行相應修改。
結論
儘管合夥企業是香港最簡單的商業結構之一,但必須評估一些問題,以確定哪種選擇最適合預期的商業計劃。
例如,有限合夥企業為參與者提供了一些保護,同時剝奪了他們表達意見和影響商業事件的能力。
此外,重要的是要始終考慮到,隨著業務的發展,其他業務結構(例如作為法律上獨立的企業成立,例如香港私人有限公司)可能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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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解答
如果您想在香港註冊有限合夥企業,您需要:
- 向稅務局申請簽發商業登記證。
- 從公司註冊處取得註冊證書。
- 提供身分證明文件
- 繳交註冊費
在香港,一般合夥意味著合夥人平等分擔風險和責任。另一方面,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以其投資金額承擔有限責任,而一般合夥人則承擔無限責任管理業務。
在香港合夥是一個不錯的選擇,因為它帶來低成本、靈活性、輕鬆的融資以及利潤分享等好處。
在香港成立合夥企業的缺點之一是對商業債務和損失的個人責任、對其他合夥人行為的共同責任、合夥人之間的關係分歧以及嚴重缺乏法律獨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