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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tablishing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 in Hong Kong

在香港設立有限合夥企業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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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設立業務時,選擇合適的法律結構至關重要。除了常見的私人有限公司外,有限合夥企業(Limited Partnership, LP)亦是一個具靈活性且風險可控的選項,特別適合希望共同經營且區分管理與投資角色的夥伴。

本文將為您全面解析有限合夥企業的概念、優劣勢,以及與其他常見實體的比較,協助您作出明智的業務決策。

什麼是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企業是由兩位或以上夥伴組成、以共同經營及分享利潤為目的的商業實體。根據《合夥條例》,香港合夥企業可分為:

  • 普通合夥(General Partnership)
  • 有限合夥(Limited Partnership)

在普通合夥中,每位合夥人需對企業所有債務及其他合夥人的行為負無限個人責任

而有限合夥則由兩類合夥人組成:

  • 普通合夥人:負責業務經營,並承擔無限責任。
  • 有限合夥人:僅以其出資金額為限承擔責任,且不得參與日常營運及決策。

若欲採用有限合夥結構,必須向香港公司註冊處正式註冊;未註冊的合夥關係將被視為普通合夥。

普通合夥企業與有限合夥企業的區別

雖然普通合夥及有限合夥同樣是基於合作經營及分享利潤的模式,但在法律責任、管理權限及結構安排上存在關鍵差異:

普通合夥企業(General Partnership)有限合夥企業(Limited Partnership)
法律地位非獨立法人實體非獨立法人實體
責任承擔所有合夥人承擔無限個人責任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僅以出資額負責
管理權限所有合夥人均可參與管理僅普通合夥人可參與管理;有限合夥人不得涉足日常經營
利潤分配通常依合夥協議或平均分配可根據合夥協議靈活設定
成員更替更換合夥人需重新協商,可能影響合夥關係可在不解散合夥企業情況下更換有限合夥人
責任風險管理高 — 所有合夥人對外共同承擔債務和損失低 — 有限合夥人僅以出資額承擔風險
適用情境適合小型、互信度高的業務合作適合需要融資、明確區分管理與投資角色的業務模式
💡 注

永捷集團目前不提供香港有限合夥企業(Limited Partnership, LP)的設立服務。 如您計劃以「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作為商業架構或普通合夥人(GP), 我們可協助辦理公司註冊、公司秘書及合規安排。

有限合夥企業的優勢與劣勢

有限合夥優勢

  • 有限責任保障
    有限合夥人僅以投入資本為限承擔責任,降低個人財務風險。
  • 靈活的成員調整
    有限合夥人可自由更替,無需解散整個合夥企業。
  • 高效分工運作
    普通合夥人專責營運,有限合夥人作為被動投資者,提高企業運作效率。
  • 稅務透明
    應評稅利潤可按合夥協議分配至各合夥人,根據個別稅率繳納,具備一定節稅空間。
  • 合規要求較低
    相較有限公司,有限合夥企業的審計、披露及申報要求更為簡化,降低行政負擔。

有限合夥劣勢

  • 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
    普通合夥人需承擔所有企業債務及損失風險,個人資產可能受影響。
  • 有限合夥人管理受限
    限定只能作為投資者,若參與管理,可能喪失有限責任地位。
  • 設立程序相對繁複
    相較普通合夥,有限合夥需完成正式註冊及合夥協議備案。

有限合夥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的比較

選擇正確的法律結構,對企業融資、風險控制及長遠發展至關重要。以下為有限合夥與有限公司的比較:

有限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Private Limited Company)
獨立法人地位
商業責任有限合夥人有限責任;普通合夥人無限責任股東有限責任
結構持續性可持續存在可持續存在
融資及擴展能力較難大規模融資,適合小型成長型業務輕易吸引投資者,利於大規模擴展
所有權轉讓較難,需重新協商合夥協議可透過股份買賣靈活轉讓
公眾認知度適度
解散及清算程序較為複雜且耗時須遵循法定程序,成本與時間較高

永捷集團如何協助您?

有限合夥企業為希望明確劃分管理與投資角色、降低部分風險的企業提供了靈活選擇。然而,隨著業務成長或融資需求增加,轉型為有限公司可能更符合長遠發展策略。

無論是設立有限合夥企業,抑或其他香港公司架構,永捷集團均能提供一站式專業支援,涵蓋註冊、合規、稅務及後續管理服務。立即聯絡我們,讓我們協助您啟動香港業務藍圖,邁向成功!

常見問題解答

如果您想在香港註冊有限合夥企業,您需要: 

  • 向稅務局申請簽發商業登記證。
  • 從公司註冊處取得註冊證書。
  • 提供身分證明文件
  • 繳交註冊費

在香港,一般合夥意味著合夥人平等分擔風險和責任。另一方面,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以其投資金額承擔有限責任,而一般合夥人則承擔無限責任管理業務。

在香港合夥是一個不錯的選擇,因為它帶來低成本、靈活性、輕鬆的融資以及利潤分享等好處。

在香港成立合夥企業的缺點之一是對商業債務和損失的個人責任、對其他合夥人行為的共同責任、合夥人之間的關係分歧以及嚴重缺乏法律獨立性。

作者

Ang Wee Chun

洪鍏骏

洪鍏骏是一位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士,擁有業務拓展、全球人力資源方案、會計以及策略性行銷方面的專長,並以穩固的金融市場基礎為後盾。他的職業生涯始於 Affin 集團旗下子公司 Affin Moneybrokers 以及 KAF 投資銀行旗下子公司 KAF Astley & Pearce,專責處理高額外匯交易。在任職期間,他在建立外匯期權交易台方面發揮了關鍵作用,並達成重大里程碑,包括使交易台收入提升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