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款稅務減免是稅法中的一項規定,允許個人或企業通過向認可慈善組織捐款的金額來減少其應納稅收入。基本上,當您向認可慈善機構捐款時,通常可以將該捐款的價值從應納稅收入中扣除,從而減少您應納稅款的金額。在一年內的評估期間,符合條件的慈善捐款可以在繳納利得稅、個人入息或薪俸稅的個人和企業中扣除,最高可達應評估收入或利潤總額的35%。總額不得少於$100。(《稅務條例》第16D條和26C條)
任何為慈善目的,並且符合《稅務條例》第88條規定的捐款將會被視為經認可的慈善捐款。這些捐款可以是向政府、任何公益慈善機構或信託機構所作的金錢捐助。
公眾可以查閱《稅務條例》第 88 條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及慈善信託的名單,以確認他們的捐款是否有資格獲得稅務減免。
內容大綱
公眾知名慈善機構和信託的稅務指南
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公共信託和慈善機構可能免繳稅款。由部門發布的《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及信託團體的税務指南》已釋出供公眾使用。捐款給這些機構的捐款人可享有捐款扣稅優惠。
《稅務條例》第88條捐款稅務扣減地位承認申請
成立慈善機構必須透過書面文件,該書面文件是一份詳細的正式文件,內闡明與慈善機構管理有關的基本規定,包括其慈善宗旨或目標、理事機構的組成以及舉行會議的方式。慈善機構使用的管治文書受其選擇採用的法律形式的限制。此文書的術語可能會根據法律實體類型而不同,例如:有限公司使用公司章程,法定機構使用條例,信託使用信託契約,社團則使用組織章程。
慈善組織的管治文書最好能精確明確或以頗為明確的用語說明慈善目的,以及其他關鍵條款。 如果您想瞭解有關慈善組織需要在其監管文件中提供更多詳細資訊,請參閱「撰寫規管文書內慈善用途的指引」。關鍵條款將在「慈善團體的規管文書一般應載明的條款的例子」等議題中加以說明。
慈善機構或任何希望根據《所得稅條例》第88條獲得捐款稅務減免的組織,應在申請前閱讀《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及信託團體的税務指南》。在申請協會時,組織應填寫隨附的申請表格並提供同表格中列出的文件予相關部門。
信函應寄至香港郵政信箱132號的稅務局局長。不完整的申請表格(包括未附足夠支持文件的不完整表格)將退回給申請人,待補齊遺漏的文件後才能處理許可證的申請。
只要申請人提供支持其申請的所有相關資料,相關部門會盡力在 4 個月內回覆,且不會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進一步資訊。
免稅組織潛在的稅收負擔
免稅組織若從事商業活動,可能面臨潛在的稅務責任。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慈善機構僅在符合以下條件時才免稅:
- 利潤僅用於慈善用途。
- 利潤並未在香港以外支出。
- 商業活動符合慈善機構的目標,或使慈善機構支持的對象受益。如果慈善機構未能滿足這些要求,其業務利潤可能需要繳稅。
如果一個慈善機構、貿易或業務,形成物業租賃基金或酒店或餐飲服務基金,從該貿易或業務中獲得的利潤,包括利息收入和投資收益,只要符合《稅務條例》第88條附帶條款中的所有條件,則這些利潤是免稅的,但根據《稅務條例》第14(1)條,如果這些貿易和業務從香港獲得或產生利潤,則應納稅。
關於捐款稅務扣除,需要注意的是,慈善機構的貿易或業務活動必須與實現該慈善機構的特定目標緊密相關,才能享受稅務優惠。如果業務活動與實現慈善機構既定目標沒有直接關係,則可能不符合捐款稅務扣除的資格。例如,將房產出租給不符合慈善機構所選服務類別的租戶,就不會滿足這一條件。募集的資金如果與實現慈善機構既定目標沒有直接邏輯關係(例如將房產出租給不屬於該慈善機構所選服務類別的租戶),也不符合條件。
事實上,即使業務或貿易的利潤將用於慈善機構的慈善目標,也不一定意味著已經滿足了《稅務條例》所規定的所有條件。因此,所從事的業務或貿易是否直接有助於實現慈善機構的目標,決定了該業務或貿易是否實際上是在實施慈善機構的目標。
此外,慈善機構的目標(即慈善機構成立的慈善目的)和其權力(在這種情況下,支持慈善機構並可能使目標偶然實現的權力,例如:出租其房產的權力)之間仍需明確區分。組織的目標是否與其權力條款中規定的行使權力的條款一致就是另一個獨立的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