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家在香港從事貿易、專業服務或業務的公司,須在每年申報利得稅報稅表期限前,根據在香港提供該貿易、專業服務或業務所獲得的利潤而支付利得稅。除非該類淨利潤來自外來來源(通常被稱為「離岸利潤」),即使是在當地成立的公司,也通常超出了香港的地區性稅制範圍。
本文內容提要:
利得稅報稅表期限
公司成立後,通常會被稅務機構追蹤,並收到香港稅務局寄發的首年利得稅申報表。即使未收到此申報表,仍須主動向稅務機構報告應納稅利潤。
評估年度為12個月。每個評估年度的應評利潤,是根據該年度內會計年度的利潤或虧損進行調整,並考慮稅法和法規所提供的減免。公司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的月份內,依規定提交其年度納稅申報和財務報表。典型的申報截止期限為:
財政年度終結 | 申報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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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 | 財政年度結束當年的11月15日 |
4月1日至11月30日期間 | 財政年度結束後的隔年5月2日 |
1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 | 財政年度結束後的隔年8月15日 |
海外註冊公司在香港的分支,原則上應與本地註冊公司一樣課稅。一般而言,僅需提供分支利潤即可申報稅款,無需提交海外總部的帳戶資訊。
由於香港的稅法要求調整會計利潤並計算應納稅利潤,因此通常會在隨附納稅申報的獨立稅務計算中進行這些調整。這是由於該地區與其他地區的法律規定存在差異。免稅項目包括出售資產的資本利得、離岸業務利潤、銀行存款和股息。
然而,一般情況下,除非香港納稅人實際參與集團內部融資業務並符合特定條件,否則海外支付的公司間利息以及其他無關費用通常不被允許。
固定資產稅前折舊規定中,電腦、製造設備、環保車輛以及部分環保設施可享100%首年折舊。同時,特定知識產權收購成本也納入折舊計算。另外,集團內的虧損不得用於抵銷其他公司的利潤。
企業的利潤由納稅人支配,按16.5%的企業稅率徵稅。某些業務操作享有稅收優惠,例如海外基金和在香港營運船舶的利潤免稅。作為離岸再保險人或集團財務中心鏈的子公司,其利潤則按照企業稅率的一半徵稅。
稅務機關將把評估通知副本郵寄至納稅申報表中所填寫的地址。為了稅務目的,預付稅將隨著稅年一同支付,其金額基於前一年的稅負。支付的預付利得稅將抵充最終利潤的稅款。通常,當前稅年的預付稅需求將在該稅年結束後發出。個人所得稅以及最終與預付稅款的繳納截止日期均列於按薪資所得通知中。
根據相關法規,香港居民應就向海外實體支付的知識產權版稅(通常為版稅支付的4.95%,但根據全面雙重課稅協定/安排可享有減稅),以及非居民透過香港寄售代理商銷售商品所獲利潤(按銷售總額的0.5%計算)進行納稅和申報,需預先扣繳相應稅款。
香港至今已與36個國家簽署了稅務協定,包括奧地利、比利時、汶萊、加拿大、捷克共和國、法國、根西島、匈牙利、印尼、意大利、日本、澤西島、韓國、科威特、拉脫維亞、列支敦士登、盧森堡、馬來西亞、馬耳他、墨西哥、荷蘭、紐西蘭、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大陸)、葡萄牙和卡塔爾。然而,與韓國、拉脫維亞、羅馬尼亞和俄羅斯的稅務協定尚未生效,正在等待相關政府完成批准程序。納稅人可以透過對海外稅收的抵免,即支付給與香港簽署稅務協定的國家,來獲得對於受香港利得稅納稅的外國收入的雙重稅收減免。
新法規已生效
最近一年內已通過以下法律。
- 於2023年12月15日,「內地稅務(修訂)(持有合資格股權的持有人的處置收益)條例2023」正式公告,其目的在於自2024年1月1日起推行增強方案,促進國內股權處置收益。
- 2023年12月8日,「內地稅務(修訂)(對外來源處分利得徵稅)條例」經公告,調整現行外來源收入免稅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擴大至除股權以外的其他資產。
- 2023年11月16日公布《印花稅(修訂)(股票轉讓)條例》,旨在將香港股票轉讓的稅率由0.13%調降至交易金額的0.1%。
- 2023年住宅物業印花稅(修訂)條例於2023年10月27日刊憲生效。修訂旨在針對住宅物業需求端管理進行調整,包括(i)將特別印花稅的適用期限從36個月縮短至24個月,以及(ii)降低相應的稅率。
- 2023年7月14日公布的《保險(修訂)條例2023》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險條例進行了修訂,旨在建立一個法律環境,允許引入適用於授權保險公司的風險資本制度,並對其他法令進行了雜項和相關修訂。
- 2023年5月19日公佈的《內地稅務(修訂)(家族擁有投資持有車輛的稅務優惠)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符合條件的交易和附帶交易的應課利潤採用0%的優惠稅率,但其中超過5%門檻的部分將受附帶交易稅納稅。該稅收優惠自2022年4月1日或以後開始的任何財政年度生效,適用於相應的評估。
- 2023年4月28日,《內地稅務(修訂)(兒童津貼和稅務優惠)條例2023》正式公佈,旨在實施對2022/23評估年度的利得稅減免,上限為6,000港元。
香港特區的稅務體系以居住地為基礎。利得稅適用於在香港特區從事貿易、專業或業務的所有人(包括公司、合夥企業和獨資企業),徵收其在該特區產生的利潤。
一般而言,個人的稅收居留地不具關鍵性,居民和非居民在一般情況下均無應納稅利潤,除非涉及特定的稅務協定制度。任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從事貿易、職業或商業活動的非居民,應就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產生或發生的利潤負有稅務責任,惟來自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簽訂了稅務協定的司法管轄區的非居民則受到協定保護。
所有屬於資本性質的金額不受稅收影響。本地公司的收入應納稅款通常可享豁免,而海外公司的收入則通常屬於離岸性質,在香港特區不受稅收影響。然而,與舊的外匯和免稅條例不同的是,如果透過資產出售和離岸股息獲取離岸利潤,則將被視為應納稅收入。公共和私人公司享有相同的稅收待遇。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與當地貿易、行業或業務相關的收入,原本不受香港利得稅納稅的情況下,被視為來自香港特別行政區,因此應納入貿易、行業或業務收入中徵稅。這包括非居民支付給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版稅,或者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地區的知識產權,並且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民可提出扣除以用於利得稅目的。
自2023年1月1日起,根據精煉的外地收入豁免徵税制度,將利息、股息、出售股權利益(股權出售利益)和IP收入等四類海外收入(合稱「特定外地來源收入」)視為來自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應納利得稅,如果這些收入被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事貿易、行業或業務的跨國企業實體收取,且該收款實體未符合豁免條件。
從2024年1月1日開始,特定外來收入擴及其他類型資產(除股權外)的處分收益。以下是假設規定的例外情況:
- 針對利益及非知識產權處分所獲得的收益,需符合經濟物質要求。
- 股息和股權出售所得需遵循經濟實質或參與要求。
- 對於知識產權收入和知識產權處置所得,需符合相關聯要求以獲得折扣。
- 對於處分收益(包括智慧財產和非智慧財產的處分收益),該減免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旨在延遲對於在關聯實體之間轉移的任何類型資產可能產生的稅務。
2018/19年開始,香港特別行政區採用了兩層利得稅率制度。以下表格列示了適用於公司和非法團業務的稅率。
* 反避稅策略旨在確保「相關實體群組」僅指定一位成員,在特定評估年度中獲得雙層稅率的優惠。
航運、航空服務和金融服務等行業有特殊的稅務規範,因此制定了專門的稅務框架,確保蘇庫克和傳統債券享有相同的稅務待遇。
在2018年4月1日或之前發行的特定債務工具(QDIs),其利潤可能免稅或享有特惠稅率(即規定利得稅的50%),取決於發行日期和到期期限。從2018年4月1日起發行的QDIs所產生的收入,只要符合條件,即使到期,也將免稅。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個人是發行人的關聯人,則其從合格國內收入中獲得的收入不一定適用於此優惠稅率。
在此方面,受香港特別行政區證監會監管的公共基金及類似受到合格監管機構管轄的基金,可免除香港利得稅。自2019年4月1日起,香港內陸和離岸私募基金對由香港證監會許可的基金經理(即「特定人士」)進行的特定交易所獲得的利潤免除香港利得稅,或者該基金符合法律下的「合格投資基金」定義。根據所得稅條例的具體反規避規定,某些居民被視為應就非居民個人的免稅收入納稅。
岸上風險再保險、岸上和離岸自保險業務所產生的收入,以及直接保險公司的一般再保險業務利潤、特定類型的一般保險業務利潤以及持有保險經紀牌照的保險經紀公司的某些保險經紀業務利潤,將以8.25%的優惠稅率(正常稅率的一半)徵稅。
符合特定條件的高品質企業財務中心,其利潤將以8.25%的優惠稅率徵收,相當於正常利得稅率的一半。
在特定條件下,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從合格飛機租賃和租賃管理活動中所獲利潤,將以8.25%的優惠稅率徵收利得稅。此外,租賃飛機出租人應納稅的淨租金支付額為飛機毛租金支付額的20%,減去可扣除費用,但不包括稅務折舊補貼。
從2019年4月1日起,香港特別行政區符合資格的船舶租賃活動所得稅率為零%,而符合資格的船舶租賃管理活動所得對相關公司為零%,對非相關公司則為8.25%,視情況而定。
從2022年4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航運活動所產生的合格利潤,包括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的船舶代理、船舶管理或船舶經紀活動,將享有免稅或優惠的利得稅率,為0%或8.25%,前提是滿足規定的條件。
符合指定條件的合格參與者,若提供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為認證投資基金提供的投資管理服務,則其於2020年4月1日後所獲取的參與收益或擁有的配額可能享有0%的特惠利得稅率。
符合資格且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管理的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在2022年4月1日或之後產生的符合交易和附帶交易(在5%閾值內),其收益將受到利潤稅以0%的優惠稅率徵收。
只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擁有充足業務活動的情況下,納稅人才能享有以下特殊稅收制度的優惠稅收待遇,包括合格員工人數和運營支出金額,其水平必須符合稅務局局長的意見認可,且不得低於以下所設定的最低門檻。
- 企業財務中心。
- 再保險業務。
- 保險代理業務。
- 特定的保險服務,如一般保險業務。
- 保險代理的特定業務領域。
- 飛機租賃公司及其管理人員。
- 租船公司與船隻租賃主管。
- 航運業務。
- 特定的航運相關活動。
- 引入合格水準的投資管理服務供應。
- 家族投資控權工具。
對於船舶租賃和某些航運相關活動的優惠稅制,該年度評定基期的最低門檻要求如下:
保險業的稅務優惠制度,在年度評定期間的最低門檻要求如下:
對於提供合格投資管理服務的損益分配稅優惠,適用期間內(即合格受益人開始向基金提供投資管理服務的日期至損益分配到達或應計到合格受益人的日期),年度評估基期內的最低門檻要求如下:
家族投資控權工具特惠稅制在年度評定期間的最低門檻要求如下:
到目前為止,所得稅局尚未透過公告公佈其他特惠稅制的門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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